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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本报讯(记者张俊霞)记者10月14日从市编办了解到,市政府首批权力清单事项已经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共包括10个市直单位的134项各类政府权力事项(详见本报2版《漯河市人民政府权力清单事项公告(一)》)。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行政职权底数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滥用、权责脱节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明确责任,把权责落实到科室、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是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的重大举措。
    近期,市编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权责清单制度政策精神,组织力量对市政府各部门和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权责事项进行了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一方面认真核对每个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注重查漏补缺,完善清单,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下一步,在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党群机关、法检两院、各类经济功能区和乡镇的职权清单也要随后跟进制订,逐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编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权责清单审定公布后,按照“所有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清单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凡没有列入清单的职权事项,今后不得开展。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漯河市人民政府权力清单事项公告(一)
(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指导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直第一批10个单位、共134项各类政府权力事项已经审定,现予公告。
   
市统计局(共14项)
    一、行政许可(1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许可。
    二、行政处罚(8项)1.)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行为的处罚;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3.)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4.)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5.)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6.)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7.)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处罚;8.)对伪造、编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1.)登记保存检查对象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加处罚款。
    四、行政奖励(1项)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五、其他职权(2项)1.)统计从业人员资格审核;2.)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
   
市审计局(共18项)
    一、行政处罚(2项)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4项)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2.)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4.)加处罚款。
    三、行政检查(12项)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3.)国有企业审计监督;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5.)经济责任审计监督;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7.)外资运用审计监督;8.)专项审计调查;9.)金融机构审计监督;10.)《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监督;11.)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12.)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监督。
   
市体育局(共10项)
    一、行政许可(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
    二、行政处罚(4项)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3.)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4.)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加处罚款。
    四、其他职权(4项)1.)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2.)授予二级裁判员等级称号;5.一级运动员资格审核;6.一级裁判员资格审核。
   
市人防办(共33项)
    一、行政许可(4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2.)拆除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许可;3.)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许可;4.)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二、行政处罚(22项)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    理业务的处罚;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3.)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6.)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11.)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12.)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1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1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16.)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17.)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18.)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19.)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    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20.)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2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2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加处罚款。
    四、行政征收(2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2.)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的征收(备注:根据情况适时收取)。
    五、行政检查(2项)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2.)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职权(2项)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2.)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查。
   
市残联(共2项)
    一、行政征收(1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减免缓。
    二、行政确认(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准。
   
市史志档案局(共17项)
    一、行政处罚(8项)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3.)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处罚;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1项)加处罚款。
    三、其他职权(8项)
    1.)档案移交期限变更的批准;2.)档案馆延期开放档案的批准;3.)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档案管理登记;5.)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6.)全市党史书稿和党史影视作品的审定;7.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8.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核。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3项)
    一、行政检查(1项)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二、其他职权(2项)1.)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备案;2.)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剂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8项)一、行政处罚(2项)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2.)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1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检查。
    三、行政强制(1项)加处罚款。
    四、其他职权(4项)1.)住房公积金贷款;2.)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使用;3.)住房公积金缴存、注销、变更登记;4.)住房公积金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审核。
   
市盐业管理局(共28项)
    一、行政许可(1项)食盐零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22项)1.)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的处罚;2.)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业    产品出厂的处罚;3.)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擅自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4.)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5.)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6.)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7.)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8.)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9.)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渔业、畜牧业用盐)批发业务的处罚;10.)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11.)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渔业、畜牧业用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渔业、畜牧业用盐)的处罚;12.)盐业批发机构不按规定购进盐产品和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的处罚;13.)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渔业、畜牧业用盐)的处罚;14.)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15.)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16.)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17.)擅自开发盐资源、擅自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18.)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19.)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用盐违反统一管理规定,改变盐的用途的处罚;20.)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附产物的处罚;21.)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用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22.)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1.)扣押或查封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2.)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3.)加处罚款。
    四、行政检查(1项)对盐业市场和涉嫌运输工具的检查。
    五、行政奖励(1项)对检举、协助办理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
   
市政府菜办(共1项)
    一、行政确认(1项)市场无公害蔬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