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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的双违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部分城乡接合部农村宅基地占地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什么样的政策,如何管理?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再培,就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梁局长您好,现在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农村宅基地问题,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您能不能具体谈一下农村宅基地的有关政策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梁再培:可以。记者: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梁再培: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记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梁再培: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记者: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梁再培: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记者: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梁再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记者:我省宅基地使用规定的面积标准是多少?
梁再培: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有三项:一是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0.2亩);二是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0.25亩);三是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亩),占用耕地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记者: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梁再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记者: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梁再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二是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是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四是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五是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如何处置?
梁再培:要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记者:对农村存在的违法宅基地问题如何处理?
梁再培: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准予进行登记发证。
记者:原宅基地使用人将其所使用的宅基地出借给他人,现在能否收回该地的使用权?
梁再培:对这个问题,要区分不同时期来处理。借用宅基地是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对其中有的人借地建房、长期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应承认建房人已因政府批准建房、发给房屋产权证而取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因出借人讨还宅基地,要求对方拆房还地引起纠纷的,应参照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处理,即该地使用权归建屋人所有,原使用人失去使用权。在土地公有化之后,一方仍借地给他人盖房的行为,违背了当时政策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记者:农村宅基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梁再培:宅基地审批和登记一律不准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梁再培: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记者:“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梁再培: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记者:宅基地可以抵押吗?
梁再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本报记者徐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