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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高温,预警迭起,我与烤肉仅差一撮"孜然"的时刻,不想呆在空调房里,游泳无疑是最好的消暑之道,然而我们在游泳馆享受清凉的时候,却发生了让人心里更添一把火的神秘失窃事件!河南省平顶山平煤游泳馆在更衣箱完好无损情况下,连续发生失窃案件15起。不幸的是,本人也成为最近一起案件受害者。 笔者是8月6日下午3点半,领着3个孩子到平煤游泳馆游泳消暑,排队至4点,进入馆内划游泳卡消费,并交押金领取更衣箱钥匙,因游泳馆工作人员说泳池人多,笔者和家人共用一个更衣箱,到7点半准备离开游泳馆时,发现笔者的手提包不翼而飞,经过回忆,5点半左右女士提包就已整个丢失。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游泳馆内部存在7项疑点:
1.笔者的手提包是在更衣柜完好无损(箱子的门是锁上的)情况下失窃,也就是本人正常使用钥匙打开更衣箱后发现了东西被盗.
2.笔者的失窃物中有一个白色苹果手机,失主十分确定手机在报警当时丢失,但在去矿工路派出所做笔录的短短一二十分钟之间(受害者与警方均未在游泳馆),却有游泳馆工作人员告诉来到游泳馆做笔录的警察该手机没有丢失,还在笔者的环保袋内。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失主在游泳馆大厅说过自己的iphone可以定位并立即准备回家用电脑进行定位时,行窃者利用游泳馆内部人员身份,以及受害者和警方不在场时,悄悄放回了失窃的白色手机。试问为何手机会在不翼而飞的情况下又悄无声息的回到笔者环保袋里呢?
3.更衣箱上虽然贴着"贵重物品请寄存吧台"的字样,但游泳馆顾客都反映说,吧台工作人员根本不让寄存包,并且是在游泳馆连续失窃情况下仍然不提供存包。笔者回想,当时划卡消费交押金时,吧台人员既未提醒该游泳馆存在失窃现象,又未告知贵重物品可以寄存,只是说把锁锁好。从理论上说,顾客去游泳馆游泳,与游泳馆构成服务关系,游泳馆既然提供了更衣室柜子,就要保障基本的安全,这难道不是管理方的失误吗?
4.当天已经是该游泳馆发生的第15起案件,也是当天的第2起神秘失窃案件。
5.犯案人员清楚知道笔者更衣箱号,有针对性的犯案,当天男、女更衣室各发生一起案件,都是携带了一定现金以及贵重物品。而且丢失的时候门锁都是完好无损的,那么盗窃者是如何在不损坏锁的情况下将更衣门打开,且又光明正大拿走东西后将门关上呢?
6.游泳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内不是配合受害者走正当渠道报警解决问题,而是持着不赞同报警的态度,扬言要"内部解决"。
7.案发当天的失窃,种种迹象表明是团伙作案,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尤其是失主的手机在确认丢失后却又莫名其妙的回来了,毕竟大老爷们进不女更衣室,美女也进不去男更衣室啊!
在这个游泳馆连续失窃的案件中,以此为例,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全国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寄存箱安全性是否也如此这般的不能被保证,是否也发生过多起这样的神秘失窃案件,且营业场所能够心安理得的继续正常营业,让公民的财产安全继续受到严重威胁?!公共场所的合法寄存箱难道是盗贼的"自动提款机"吗?
在案件发生的第二天也就是八月七号,受害者与游泳馆经理沟通,游泳馆主管部答应协商,说于八月九号给予答复.
八月九号上午八点半左右,笔者按时来到游泳馆行政区,却被告只给两张游泳卡作为损失的四万多元的赔偿,试问,一张游泳卡就是你们的信用么? 而且笔者在对游泳馆上访时受阻,且在推搡中将另一受害者的家属撞倒在地,并不予道歉,难道这就所谓协商的态度么?在经过一下午的坚持后,游泳馆的主管部门终于松口答应双方进行再次协商,在信访办的调解下,责任方同意将赔偿三万五千元,并将这一协商结果汇报上级,在八月十三日将最后结果告知笔者.然后,在十三日当天上午九点左右,笔者拨打电话无人接听,这种态度让受害者十分寒心,怀着失望的心情到达游泳馆的行政区时,却被告知不予赔偿这一与协商截然相反的结果,面对这种情况,笔者无能为力...
回想事情的发展,游泳馆内的公共场所出了这样的事情游泳馆方面不是反思自己的不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是抱着拖延的态度让事情无止境的发展下去,柜子上贴着警示语,柜台却不允许存放贵重物品,这样的行为难道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做做样子么?当消费者存放贵重物品时却被告知与警示语相反的答案,难道柜台就是摆设吗?使人不禁想发问“难道在游泳时,贵重物品还得随身携带吗?” 另一方面,当我们通知了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可工作人员却说要内部解决,发生这种问题第一时间不是从正当的程序解决而是选择内部处理,试问任何一家店铺丢了东西之后不选择报警处理而坚持要内部处理,这里面是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如果游泳馆就用这样的态度处理问题,那么以后的公共场所发生盗窃案后究竟是工作人员的责任还是受害者自己的问题呢? 游泳馆方面对于更衣室的管理不到位,在安全保卫方面有瑕疵,依照相关条例,在游泳馆休闲消费过程中,双方已形成服务关系,服务场负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特定义务.
现在的情况来看,笔者已经依法按照所有可以解决此事的渠道争取顺利解决,可是游泳馆方面依然没有给出任何使受害者感到公平的答复,我们在案发当时已经去过派出所立案做笔录,紧接着跟游泳馆经理进行一系列的协商,最后通过信访办上访的程序,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在此期间,责任方态度拖延,直至八月十三日,表明不予赔偿,这样的做法,今后怎么能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去游泳呢?还如何建设和谐社会?如何将改善民生的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