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找货我要找车免费发布
物流验证

车辆验证

企业验证

驾照验证

违章查询

只可以查询一周前的信息

新闻中心

一、奖励机制
  (一)对中介人的奖励
  1.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漯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年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且两年内投产经营的,按投产后3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归属财政支付。对新引进的独资或合资社会事业项目和外来投资者重点在我市兴建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工程实际投入决算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归属地财政支付。
  2.对漯河市以外其他组织促成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落户我市的,给予长效奖励: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由引资方与受益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后全部归受益方(或引资方与受益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年限和比例)。
  (二)对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驻漯单位的奖励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年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1.税收分成。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的40%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拿出上缴部分的70%奖励引资单位。
  2.年终考核。对于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年终按照《漯河市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按市考核办制定的为准)。
  3.政治待遇。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对在引进项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工作人员,除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记功、 优先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外,在干部任用方面优先。
  (三)对各县区、经济开发区的奖励
  鼓励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区域经济特色优势,大力发展“飞地经济”,集约利用土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实现区域内经济的相互补充、互惠共赢、共同发展。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项目,且项目落户到经济开发区或其他县区的,给予长效奖励:
  1.税收分成。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上缴市财政后,全额奖励引资县区(或引资方与受益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年限和比例)。
  2.当年利用市外资金、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等有关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的指标按引资方与受益方5∶5的比例分配,次年及以后的增资额全部纳入受益方统计。其中项目开工建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全部纳入引资方统计。
  (四)对项目单位给予的奖励
  对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在漯设立区域性总部的,或者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且投资总额在亿元以上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漯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考核办、市政府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漯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进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认定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成果,策划、组织、实施全市对外推介及重大招商活动,研究修订并督促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事务。
  (二)过程管理。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行项目备案、月上报、季督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1.项目备案。各单位引进的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或合作合同后,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附件1);多家单位先后申报同一项目时,先申报备案者视为引资单位;项目申报备案时要提供投资合同、投资方身份证明、新建企业营业执照等认定所需材料。
  2.月上报。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引进项目月报工作。每月填写《招商引资成果月报表》(附件2)上报每月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招商信息、客商考察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首次上报的项目需附项目所在地区位图。每月分系统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
  3.季督查。根据各单位引进项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市政府目标办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对各单位引进项目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4.半年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会同市考核办和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认定考评,考评情况通报全市。
  5.年终考核。年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引资单位招商工作情况及平时监控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果报市委考核办及市政府目标办,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认定奖励。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漯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附件3),提交相应材料,并经领导小组认定。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不重复认定。每年7月和12月为认定时间。
  1.中介人申报奖励需达到以下条件:对同一投资项目的引资者,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申报本规定奖励机制第一条第二款产业奖励的,需引进同类项目或同一产业链的项目3个(含3个)以上,且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引进的项目必须已经投产或开业;认定所需材料齐全,包括:
  (1)引资方的引资情况说明;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漯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4)引资方与受益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
  (5)项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合同、章程等复印件);
  (7)固定资产投入证明(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8)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9)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漯单位申报奖励需达到以下条件:所引进项目及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申报项目已经正常开工建设;认定所需材料齐全(同中介人认定所需材料要求)。
  3.项目单位申报奖励需达到以下条件:申报项目已经投产或开业;认定所需材料齐全: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漯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3)企业和项目的评定证明材料(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需提交评选证明;高科技产业项目需提交国家或省级权威机构批件或证书;研发机构需提交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研发机构批文和证书);
  (4)项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合同、章程等复印件);
  (6)固定资产投入证明(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7)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8)招商引资领导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必须是当年从市外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大型批发市场项目、仓储物流项目、商场酒店项目、休闲娱乐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或外来投资者重点在我市兴建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项目;市外企业购买或租赁闲置工业、商业等基础设施并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所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本规定所称的中介人是指漯河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漯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用于对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各单位也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规定所列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发放的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六)本规定由漯河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内所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